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欧盟启动对华铝挤压产品反倾销调查—涉案产品及数量/调查程序/应对

  2020年2月14日,欧盟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欧委会”)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铝挤压产品(aluminium extrusions)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。

  本案起诉方由7家欧盟生产商组成,他们于2020年1月3日提交本案申请/起诉书,其合计产量占欧盟铝挤压材总产量的比例超过25%。

  本案“涉案产品”是铝挤压材,包括铝条杆、型材(不论是否空心)、铝管、其他铝制结构体及其部件。上述产品都包括合金和非合金制的铝材。

  被排除于涉案产品之外的产品:铝制管子附件(例如通过焊接或紧固件;焊接管;包装套件中的产品,其中包含组装为最终产品所需的、无需进一步精加工或制造的零件(“成品套件”)。

  涉案产品对应的海关编码包括:CN codes ex 7604 10 10, ex7604 10 90, 7604 21 00, 7604 29 10, 7604 29 90, ex 7608 10 00, 7608 20 81, 760820 89 和 ex 7610 90 90 (TARIC codes 7604 10 10 11, 7604 10 9011, 7604 10 90 25, 7604 0 90 80, 7608 10 00 11, 7608 10 00 80, 7610 90 90 10)。

  尚轻时代根据上述编码从中国海关查询,2018年中国向欧盟出口铝条、杆、型材17.69万吨,占该类产品出口总量的18.25%;向欧盟出口出口铝管2.45万吨,占该类产品出口总量的21%;向欧盟出口出口其他铝制结构体及附件22.02万吨,占该类产品出口总量的30.6%。

  初步统计,2018年涉案产品出口量为42.16万吨,出口金额达12.49亿美元。可以说,此案涉及的中国铝产品范围较广,几乎包括所有铝加压材,涉案数量也相对较大,对中国铝挤压行业及市场可能产生的影响及连锁反应不能小觑,相关涉案企业应该正视,积极应对。

  据悉,美国、加拿大、澳大利亚和越南等国已经对中国铝挤压材征收反倾销税,欧盟是尚未对中国此类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的重要市场。

  2019年1-11月,上述涉案产品出口量39万吨,预计全年出口量与2018年基本持平。

  有关调查程序

  倾销调查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,

  损害分析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。

  主要时间节点

  根据欧盟现行法规及本案立案公告,应诉的涉案企业须履行以下义务:

  立案后7天内提交《抽样卷》(所有“主体公司“);

  立案后10天内提交《物料、能源和废副品表》(所有“主体公司“);

  欧委会发布立案通知后10天提交合适代表国(“参照国”)评议或对产品范围的评议(非强制义务)

  抽样结果公布后3天内可就抽样结果提交评议(非强制义务);

  抽样结果公布后30天内提交答卷(被抽样企业或自愿交卷企业)  ;

  立案后37天就适用“市场扭曲方法”(适用第2(6a)条款)提交评议;

  反倾销调查立案后8个月内欧委会做出初裁,应诉企业可提交法律评议;

  反倾销调查立案后14个月内欧委会做出终裁披露,应诉企业可提交法律评议;

  企业可申请召开听证会,申请召开关于立案的听证会须于立案通知发布后15日内提出)。

  本案反倾销调查程序为13个月(不超过14个月),欧委会通常在反倾销调查立案后不晚于7个月(或8个月)内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,届时进口商必须以缴纳反倾销、反补贴保证金的方式才能继续进口。

  欧委会将在正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间前的3周内通报各利害关系方,利害关系方将有3个工作日的时间对此提出评议。如欧委会决定不实施临时措施而继续进行调查,利害关系方也会在欧委会做出临时措施的法定截止日之前的3周内收到相关通知。

  合适代表国

  欧委会根据目前已知信息,在本案中选出的合适代表国(适用于对主张存在市场扭曲国家的调查中,作为替代数据来源)有土耳其、墨西哥和阿根廷。立案通知后10天内,利害关系方可提交对合适代表国(参照国)的评议。

  注意事项

  根据欧盟现行法规及本案立案公告,如任何利害关系方拒绝或未在时限内提供必要的信息,或严重妨碍调查,可依据欧委会“可获得信息”做出肯定或否定性裁决。如发现任何利害关系方提供虚假或误导性信息,应不予考虑,并可依据欧委会“可获得信息”做出肯定或否定性裁决。

  据中伦律师事务所刘建伟律师介绍,提交《抽样卷》后欧盟委员会将根据《抽样卷》答卷在中国企业当中抽选出口量的3家(一般为3家,特殊情况可能多或少)企业,只有这些被抽样的企业才需要继续进行应诉,回答完整的反倾销调查问卷。如果贵司被抽样,就须全面回答答卷,须全面回答的问卷会涉及公司各方面的内容,包括公司基本情况、经营统计、对欧盟出口详情、内销详情、成本明细等。欧盟新法规实施前是37天。缩短到30天应该是欧委会改用电子方式(网上)发问卷,因此不计送达时间。另外,新作法对答卷的延期也做了限制性规定,即一般不超过3天,特殊情况下不超过7天,较之前实际作法大大缩短。提交答卷后一至两个月,欧委会一般会发一到两次补充问卷,须按要求答卷。欧委会提交答卷后两个月左右安排到抽样企业进行实地核查。

  如您希望进一步沟通案情,可联系中伦律师事务所本律师团队合伙人:

  刘建伟     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

  电话:010 5957 2288 | 手机:136 0116 6100

  邮箱:liujianwei@zhonglun.com

  李斯        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

  电话:010 5087 2915 | 手机:138 1070 5427

  邮箱:lisi@zhonglun.com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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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责任编辑:盈盈)